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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审核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申办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办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图书出版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局政务大厅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各存一份,其余两份交至局政务大厅,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新闻出版局。
(四)省新闻出版局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
(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七)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八)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图书出版管理处 025—83368419。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综合处 010-652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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