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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事项: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
 管理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新闻出版署《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新出图[1994]610号)。

 核验内容:
  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送审材料:
  (一)年检报告一式三份(或以出版行政部门的通知为准)。须在组织学习、检查、总结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出版社××年——××年年检报告》。年检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会效益。本单位2年年检期内如何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如何在出版活动中贯彻党的出版方针,遵守国家的出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如何有效利用出版资源,优化出版物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实施精品战略,提高优秀出版物市场覆盖率,完成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重点项目等;
2.经济效益。本单位2年年检期内的经营活动情况,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营等方面的情况;
3.发展能力。本单位2年年检期内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班子建设的情况,包括在深化出版改革过程中,如何开拓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方面的情况;
4.登记换证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或以出版行政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以上材料的电子版。
(四)出版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图书出版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年检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省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图书出版管理处;
(三)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通过年检登记的决定;
(五)省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年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向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提交全省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的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图书出版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图书出版管理混乱的;
4.所报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并根据不具备登记换证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批评、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停止某编辑室或某一部分图书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
(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三)在接到批准通过年检、准予重新登记的通知后,图书出版单位须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年检登记,合格者依次加盖年检登记章。《图书出版许可证》有效期8年,供4次年检时使用。
(四)各社申请登记换证的有关事项以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五)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年检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图书出版管理处 025—8336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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