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新闻出版署《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新出图[1994]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