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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报纸事项变更审批(核)
 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办条件:
  凡被国家批准并已注册登记的正式报纸,因工作或宣传需要可以申请。
 申办材料:
  申请书及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主管或主办单位的审核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结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办理程序: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二)报纸变更开版(刊期)
1.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批准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
1.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备案)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登记,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报纸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到局政务大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二)报纸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批)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025—8331748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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