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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创办期刊审核
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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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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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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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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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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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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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告知事项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条件: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申办材料: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2.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6.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一)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期刊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四)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025—8331748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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