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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期刊事项变更审批(核)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办条件:
  (一)凡被国家批准并已注册登记的正式期刊,因工作或宣传需要可以申请;
(二)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刊期、文种,由主办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市属期刊须经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申办材料:
  (一)期刊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市属期刊还应提供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3.期刊创办申请表;
4.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变更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二)期刊变更主办单位
1.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市属期刊还应提供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3.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
4.新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主办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三)期刊变更主管单位
1.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新主管单位及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市属期刊还应提供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3.新主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主管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
(四)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下)
1.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市属期刊还应提供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3.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5.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
6.期刊变更刊期可行性论证报告;
7.《期刊创办申请表》;
8.《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9.最近6个月出版的期刊。
(备注:以上变更所需申办材料可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上述资料公布日期为2008年5月9日。)
(五)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上)
1.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载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市属期刊还应提供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办理程序: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 (周刊以下)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二)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下除外)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批准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
1.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备案)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期刊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025—8331748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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