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报纸期刊出版事项
> 正文
行政许可事项:报刊记者站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
申办条件
│
申办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其它告知事项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4项)。
申办条件:
(一)《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注:不含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和高等学校校报)。
(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
(三)《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2.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3.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4.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2.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3.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二)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2.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3.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4.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5.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省新闻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二)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批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025—83317485。
------------------------------------------------------------------------------------------------------------------------------------------------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2004-2007):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 技术支持:江苏省信息中心
运行维护: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
地址:南京市高云岭56号 邮编:210009
电话:025-83378290 传真:025-83378290
网站备案序号: 苏ICP备05045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