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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省属)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申办条件: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关于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8号,下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或散页形式出现,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三)《关于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不得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七)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每年12月办理重新核发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其《准印证》自动失效。
 申办材料:
  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载明申办理由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内容,还应当包括书面承诺遵守上述申办条件第5、6条规定的内容。申请书及申请表格上须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省新闻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60元/证(苏价费[1998]239号、苏财综[1998]109号)
 其他告知事项:
(一)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到局政务大厅,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连续性)。
(二)申请单位在出版物印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样书(报、刊)3份缴送到局政务大厅。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批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025—833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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