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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审核
 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办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不得低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登记,填《出版社登记表》,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025—83216351。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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