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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审核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申办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可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
(四)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025—83216351。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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