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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事项变更审批(核)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申办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四)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申请书、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文种、栏目设置、资金、人员等)。若申请出版配套报纸、期刊的连续电子出版物,还需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办理程序: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上报备案报告;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备案)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变更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025—83216351。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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