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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出版机构事项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核)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申办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办材料:
  (一)主办者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及理由);
(二)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三)机构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程序:
(一)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二)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备案)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登记,领取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025—8322514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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