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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音像复制单位事项变更审批(核)
 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办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二)复制单位章程;
(三)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
(一)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二)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3.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局政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 025—8322514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复制管理处 010-652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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