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一)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