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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办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关于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请示”);
(二)《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一式四联);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
(五)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拟购设备清单;
(七)《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一式四联);
(八)验资报告原件;
(九)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设备发票(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告知其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并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二)省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印刷业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一)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8元/证(《印刷业管理条例》、苏财综[2004]94号)
 其他告知事项:
(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分为筹建阶段与设立阶段,筹建阶段应递交申办材料(一)、(二)、(三)、(四)、(五)、(六),企业完成筹建工作后,进入设立阶段,应递交申办材料(七)、(八)、(九)、(十),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收到批准通知后,至省局政务大厅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四)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审批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刷业管理处 025—8337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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