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