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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9项)

 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一)批发企业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二)零售企业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申办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发,转发文件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本费60元(苏价费[1998]239号、苏财综[1998]109号)
 其他告知事项:
(一)申请单位至外经贸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许可后,90天内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局政务大厅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审核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025—83215975。
审批承办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对外合作处 010-6521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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