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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

 申办条件: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申办材料:
  (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包括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二)订户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局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一)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其他告知事项: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二)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025—83216601,025—83216606,025—83216609。
备案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025—8321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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